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邱健晟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豐清 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前已繳納玖仟伍佰捌拾元,尚應繳納壹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11,098元-9,580元=1,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三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