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25號上訴人 劉益文 被上訴人 邱正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游舜傑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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