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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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債權人 李椿澤 即新北市私立回春老人養護中心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光 立即 李永興 之繼承人、 李光哲 即李永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光立即李永興之繼承人住所設於新竹縣竹北市、債務人李光哲即李永興之繼承人住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