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廖瑞安 債務人 鄒茂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66,139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0,630元,及自9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