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他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78號聲請人 黃凱傑
黃雅愉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相對人 詹麗環
黃文桂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黃凱傑、黃雅愉與相對人詹麗環、黃文桂間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共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事件法之家事非訟事件,亦有類推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乙○○、丙○○前向本院對相對人丁○○、甲○○提起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述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000元,本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共同向本院繳納2,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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