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建蘭 被告 吳錦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