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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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7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代理人 吳冠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沁柔 即 余瑞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