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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