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王姿懿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淑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魏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