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6號聲請人 劉利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並補正相對人民國110年11月11日修訂通過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定之函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