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林明政
李金妹 被告 葉秉欣 上列被告葉秉欣因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6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明政、李金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林述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