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偉(原名劉登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偉(原名劉登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偉(原名劉登凱)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