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上訴人 莊雅玲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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