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裕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靖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裕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5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部分,仍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