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4號聲請人 程元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嘉鑫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7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葉嘉鑫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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