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魯迅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宛瑜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800434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99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騰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