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朱亞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孟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者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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