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耀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