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債權人麗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水生 債務人 連福貴 債務人政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福貴債務人才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寶連
一、㈠債務人連福貴、政嘉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連福貴、才圓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連福貴、政嘉工程有限公司、才圓工程有限公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