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杜昕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邢富銘 即 邢為明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