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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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451號聲請人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0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91,440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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