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81號聲請人 邱滄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英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2紙本票請求金額各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所載利息起算日尚未到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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