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羿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羿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羿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9月、3年6月(3罪)、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8年9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2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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