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425號債權人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賴文欽代理人杜亞倫
陳信雄債務人黃冠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霖為強制執行,惟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業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司法院於同年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茲債權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