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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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翔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鄭文翔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12月2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受刑人鄭文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原判處有期徒刑10月│(2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0號更│││││定其刑)│││├────────┼──────────┼──────────┼──────────┤│犯罪日期│100.11.28│100.10.26、100.11.01│100.10.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54號等│第1711號等│第2130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211│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6.06│101.12.13│101.08.31│├─┼──────┼──────────┼──────────┼──────────┤│確│法院│中高分院│臺灣高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04│101年度上訴字第2211│101年度訴字第760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9.26│102.01.07│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9.21│100.09.27│100.10.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09號等│第21309號等│第2130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31│101.08.31│101.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101年度訴字第7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6│102.02.26│102.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字第1458號(編號1至6│││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定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7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31││││實││號││││審├──────┼──────────┼──────────┼──────────┤││判決日期│102.05.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3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6.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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