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389號原告 徐漢忠 追加被告 魏淑悅 (即 戴雲生 之繼承人)
戴玉綺 (即戴雲生之繼承人) 戴志剛 (即戴雲生之繼承人) 戴玉佩 (即戴雲生之繼承人) 戴玉瑾 (即戴雲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世新大學郵局、帳號0000000號持有人為被告,經本院依職權查得系爭帳號持有人為戴雲生、住所設於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4樓,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憑(卷第31至33、41頁),故可認本件被告為戴雲生(已歿)。而被告生前住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