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昌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壹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