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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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9,077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