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林保展 被告 龍萱榛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進行滲漏水偵測及修繕,依原告民國105年
7月25日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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