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85號原告 方鴻英 被告 蘇珠鳳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1萬元,嗣原告提出105年5月26日補正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88,000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5,010元,仍須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