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務人 卓瑞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貳萬壹仟參佰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卓瑞真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307元,專案補償款9385元,共計新臺幣30692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