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經查,聲請人甲○○具狀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有聲請人所提出未附任何理由之交付審判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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