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陳昭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陳文忠彰化銀行斗南分行│109年4月30日│27,500元│NN6066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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