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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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陳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陳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余陳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交通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傷害二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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