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明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明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書誤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7年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516號判決撤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嗣因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4500元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上字第33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
12月7日法矯字第099904948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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