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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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