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