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527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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