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債權人高勁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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