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0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0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8日下午4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貸款撥款申請
暨委託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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