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75號原告 許絜瑜 被告 段森豪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0室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