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273號、110年度緩字第17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肆零伍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毒偵字第5273號被告葉家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4051公克,驗餘淨重0.402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