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天齡 即 林曾金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靜鑫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