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166號聲請人 莊諺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 蔡麗娟 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