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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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166號聲請人 莊諺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 蔡麗娟 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補 字第 166 號裁定(111.08.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輔宣 字第 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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