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林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約11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6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為憑,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21元(計算式:110×176×4%×7=5,4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並到院聲請閱卷,參照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務謄本,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林○○之真實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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