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及編號4、5所示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28日│95年4月5日起至同年6月│94年10月3日││││28日││├───┬───┼───────────┼───────────┼───────────┤│偵查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528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99號│94年度偵字第169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1224號│95年度訴字第2102號│94年度訴字第3099號││├───┼───────────┼───────────┼───────────┤││判決日│95年8月31日│95年9月29日│95年7月3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1224號│95年度訴字第2102號│94年度訴字第3099號││├───┼───────────┼───────────┼───────────┤││確定日│95年9月18日│95年10月24日│95年11月13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續下頁)┌───────┬───────────┬───────────┬───────────┐│編號│4│5│6│├───────┼───────────┼───────────┼───────────┤│罪名│連續竊盜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94年10月3日起至94年12││││20日│月19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4年度速偵字第1711號│94年度毒偵字第582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178號│95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日│95年2月21日│95年4月4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178號│95年度上訴字第423號│││├───┼───────────┼───────────┼───────────┤││確定日│95年4月3日│95年4月27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