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李遠然
張麗玫
張怡宏 (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三繼承人欄位「 張麗枚 」之記載,
應更正為「張麗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