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朱俞香 相對人 張則忠
張秀雯 張絲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上開裁定業已於同月14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