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芬洲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