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51號聲請人 楊禎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楊陳玉面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陳玉面(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居嘉義市○區○○路○○○號慶昇醫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楊禎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陳玉面之監護人。
指定 楊勝雄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陳玉面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禎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楊陳玉面(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楊陳玉面因中風,於嘉義市慶昇醫院住院中,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辦理保險事宜,爰聲請對楊陳玉面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楊陳玉面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長子楊勝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楊陳玉面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楊陳玉面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楊陳玉面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極重度)為證。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22日在鑑定人 趙星豪 醫師面前訊問楊陳玉面,楊陳玉面對點呼姓名無反應(用鼻胃管、呼吸管,病床前的名牌載101年1月15日入住),經鑑定人捏相對人,相對人對痛覺反映弱。又鑑定醫師對楊陳玉面為精神鑑定結果認:「受鑑定人因顱內出血,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肢體偏癱,言語及表達之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6分,無言語表達。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8月2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楊陳玉面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楊陳玉面目前親屬有配偶即聲請人楊禎勇、長子楊勝雄、次
子 楊勝淵 等人,家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楊陳玉面之監護人、由楊勝雄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楊陳玉面之配偶,彼此關係親近,且聲請人願意擔任楊陳玉面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楊陳玉面之監護人,最能符合楊陳玉面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楊禎勇為受監護宣告人楊陳玉面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楊勝雄係楊陳玉面之長子,衡情應會本於楊陳玉面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楊勝雄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楊勝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詩珊